为保证教职工交通补助的正常发放,在新校园考勤机投入使用前,暂按本办法执行。
一、发放对象:不住新校园职工宿舍的校编在职职工、医院编制在学校工作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包括异地人事代理人员)。
二、发放标准:按实际到新校园工作天数发放,标准为15元/人·天。
三、管理、审核程序:部门领导负责审核本部门人员出勤情况,并将本部门人员实际到新校园工作天数随每月考勤报组织人事部,要求如实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根据当月考勤情况,在次月的工资中发放。
四、其他:后勤集团及经费自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执行时间:本办法自2007年9月2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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