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完善各学院(部、处、系)决策重大问题的工作程序和机制,规范和监督决策行为,实现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并有利于及时通报情况、协商工作、交流思想、解决问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学院(部、处、系)研究决定问题,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议事和决策;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大连医科大学所属各处级单位和部门。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院(部、处、系)务会议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的重要决定、指示和决议,落实学校各类规章制度;
2、讨论学院(部、处、系)的各项规章制度、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3、通报学院(部、处、系)内各项工作;
4、讨论学院(部、处、系)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三章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会议由行政负责人主持,所在单位或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可以扩大到所属各科室负责人)。各单位或部门的院(部、处、系)务会议人员组成需报学校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六条 凡讨论重大问题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除特殊情况外,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参加。
第七条 各科室或个人提交院(部、处、系)务会议的议题必须在会议前两天向会议主持人提出,避免临时动议。提交会议的议题必须要有具体处理意见或两个以上建议方案供会议决策。未经本部门负责人审定的议题不得列入会议议题;准备不充分、情况不清楚,不得提交会议。
第八条 需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至少应在会前1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人员,并传阅书面材料或交换意见。
第九条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要求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坚决服从会议决定;禁止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反对阳奉阴违;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成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若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议,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做决定,或征求上级组织意见。
第十条 对院(部、处、系)务会议形成的决议,相关科室和责任人必须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结果向下一次院(部、处、系)务会议汇报。
第十一条 会议实行签到制度,无故不参加会议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有关材料必须立卷归档。会议档案包括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
第四章 监督和处理
第十三条 不按本制度进行集体议事,又未自行纠正的,要责令其重新议事、决策,并对该单位(部门)及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处、系)应将检查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年终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党委报告执行制度的情况。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处、系)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应在本单位(部门)定期通报,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群众有权投诉或举报。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必须对会议内容保密,如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合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大连医科大学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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