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结合我校发展的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情况,为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使我校处级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处级领导干部,是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在职的处级领导和按处级干部管理的干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健全和坚持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对于实现党的正确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正确贯彻执行,具有重要作用。要通过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党内监督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上级指定的问题和其它重要问题。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应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不得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第六条 班子民主生活会每一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必须报告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十天报告学校党委组织部,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上级党委负责人、党组成员或党员领导干部可适当参加下级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进行指导。组织部门要协助党委做好具体工作。
第八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确定中心议题。要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民主生活会的要求,联系本单位、本部门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需要解决的一、二个突出问题。
(二)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个别谈心,以及民主评议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于会前转告出席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三)深入进行交流。领导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四)作好发言准备。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要提前三天通知班子成员,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成员要根据议题,对照《党章》、《准则》及上级组织的要求,认真做好个人发言准备。
第九条 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
因故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十一条 针对征求到的意见和生活会上提出的问题,班子在认真归纳整理的基础上,紧密围绕主题,制定出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明确分工负责制。整改措施要和实际工作相结合,内容要具体,要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力戒大话套话。班子成员要立刻行动起来,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 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追究民主生活会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后十五日内,要向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民主生活会中适于通报的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视情况用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未经学校党委同意而不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于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合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大连医科大学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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