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科大学关于加强干部信息采集工作的规定

    为全面采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基本信息,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定期向干部决策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信息,为组织上客观地考核了解和正确使用干部提供依据,特制定此规定。
一、采集范围:
(一)本人基本信息的变动和更改。包括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学习工作经历、身体状况等。
(二)家庭信息的变动和更改。包括家庭主要成员的基本状况、婚姻状况、家庭住址、户口所在地等。
(三)参加各类教育培训的情况,奖惩情况,以及专业技术职称变动等。
(四)干部的重要活动情况,包括出国、出境,参加各种重要会议等。
(五)干部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译著、有重大影响的论文。
(六)干部在各种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中的表现,工作实绩、重大失误以及日常表现。
(七)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信息。
二、采集要求和方式
(八)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要高重视干部的信息采集工作,积极参与,为学校合理制定干部政策,选拔优秀人才提供依据。
(九)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全面采集干部基本信息、能力素质、履职情况、工作实绩等为主要内容的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要对所采集的信息认真进行分析,并对上报的信息及时反馈,形成动态的信息管理系统。对于干部的重大信息变化,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向党委汇报。
(十)信息的采集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干部的日常信息变化应不定期随时上报组织人事部门,同时在干部任免等工作中要定期填报干部采集信息表。
(十一)学校各单位、各部门有义务向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反映干部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时效性和真实性。
(十二)干部本人一定要及时准确地向组织汇报个人信息变化,并提供相关材料。
(十三)广大群众有权利向组织人事部门反映干部的现实表现,组织人事部门有义务进行保密,任何人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十四)各单位、各部门和干部本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信息,并加盖印章或签字。信息提供方或干部本人,有义务协助有关部门对信息进行鉴别,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十五)对需要存档的信息,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进行甄别,在形成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把应归档的材料送交档案室。
(十六)对提供虚假信息,或因信息反映不及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七)本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十八)本规定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十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大连医科大学组织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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