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科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特别是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精神,建立我校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法》的全面贯彻执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学校组织人事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有胜任相应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任正、副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任正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担任副处级职务两年以上工作经验;任副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担任正科级三年以上或副科级五年以上工作经验;任正科级职务,一般应具有担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工作经验;任副科级职务,一般应具有本科毕业三年以上,专科毕业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三)从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干部,应考虑本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选拔到副处级干部岗位的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选拔到正处级岗位的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正高级职称;选拔到正科级干部岗位的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中级职称;选拔到副科级岗位的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四)新任命的处级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称,科级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为体现干部队伍的年轻化,新提拔的干部应注意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具体年龄规定如下:
     1、正处级干部原则在45周岁以下,副处级干部原则在40周岁以下。
     2、正科级干部原则在40周岁以下,副科级干部原则在35周岁以下。
     3、确因工作需要而提拔的干部,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经过学校党校(校组织人事部)组织或认可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时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七)身体健康,能承担起所负责的工作。
   (八)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上述要求为提任党政领导干部的一般资格,具体要求以党委有关文件或决定为准。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由组织选派到艰苦地方去工作的干部,因工作需要,也可破格提拔。
   第九条 加大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年轻化力度,优化领导班子结构,使领导班子成员的年龄形成合理的梯次配备。在干部调整中,对不能任满一届即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给予同级非领导职务待遇。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提拔使用:
   (一)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两年之内者;
   (二)被立案审查或有重大问题尚未查清者;
   (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四)党性不强,思想品质不好,弄虚作假,伸手要官,经不起考验者;
   (五)严重失职、渎职,给学校名誉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者;
   (六)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
   (七)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安全防火和综合治理责任制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干部。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人选。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三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委员;
     (二)所在单位或部门的领导干部和群众;
     (三)相关单位或部门的领导干部和群众;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由校组织人事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与会者填写推荐票;
   (二)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情况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 校党委常委会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人数。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主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的做法。
   第十六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校组织人事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七条 因个别特殊需要的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校组织人事部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八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校组织人事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对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相应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九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初步方案,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考察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是:
   (一)直属单位、教学科研及教学科研辅助部门:所在单位的党政班子成员、下属单位或部门党政负责人,70%以上的正高职、50%以上的副高职以及其他教职工、民主党派人士代表,日常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二)党政职能部、处、办,直属单位:所在部门(单位)的处级、科级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代表,日常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学校纪委审计监察处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由校组织人事部提出,学校纪委审计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后,向校组织人事部提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校组织人事部派出的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或讨论决定前,应当在校党委常委及校领导中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学校宣传统战部和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聘免决定;科级领导干部由处级单位提名,组织人事部考核讨论,提出拟任人选,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党委常委会通报结果,以组人字宣布聘免决定。
   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校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校党委常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管干部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或者校组织人事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校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六章  任 职
   第二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拟提拔任用的处级干部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担任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条 行政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按规定的程序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含试用期一年)。
   第三十一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按管理权限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任免的正处级干部一般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谈话;任免的副处级干部一般由分管副书记或分管领导谈话;任免的科级干部一般由校组织人事部部长或部门领导谈话。
   第三十二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或校组织人事部任命文件决定之日算起。
                   第七章 竞聘上岗
    第三十三条 竞聘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之一。竞聘上岗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在校内外范围进行。报名参加竞聘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竞聘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校组织人事部组织实施。
处级干部竞聘上岗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进行竞聘演讲或公布竞聘报告,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六)任前公示;
   (七)对通过公示的人选,学校发文件聘任或任命。
科级干部竞聘上岗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进行竞聘演讲或公布竞聘报告,进行民主测评;
(四)学校组织人事部考察,确定拟聘任人选;
   (五)学校组织人事部向学校党委常委会通报结果;
(六)任前公示;
(七)对通过公示的人选,校组织人事部发文件聘任或任命。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对院、系、部、处等单位领导班子中的教师兼职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为三年。在同一任职岗位上一般只连任一届(个别学术地位高、影响大、群众基础好、政绩突出且年龄在任职资格内者除外)。教师兼职干部在换届或调整过程中未继续任用的,不再保留原行政级别。
对专职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和交流制,每届任期为三年。在同一任职岗位担任职务满三年的人员,鼓励交流;任职满六年的人员,原则上实行交流。
对重点培养的校、处级后备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交流锻炼。
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坚持实行机关与基层、党务与行政之间的干部交流工作。提倡、鼓励中青年干部到条件艰苦的单位和基层工作。
   积极向社会推荐优秀中青年干部。
   第三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有法定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相关部门内从事组织、人事或财务等领导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在干部考察工作或者讨论干部任免中,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率超过30%或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校组织人事部,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校组织人事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
出国未经批准或逾期半年以上不归的党政领导干部,视为自愿辞职。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一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二条 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或校组织人事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校内各部门、各单位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办公会、圈阅等形式,代替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校党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工作人员;
   (七)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拉帮结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校党委常委会不予批准,已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七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提拔任用问题应有专人记录,使用专门记录本,记录字迹清楚、语句通顺,记录本严密保管。
   第四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校党委及组织人事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委审计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建立校组织人事部与校纪委审计监察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校组织人事部召集。
   第五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对违反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本实施条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校党委及校组织人事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校党委及校组织人事部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合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如学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不符合之处,按本条例执行。
   各附属医院中层干部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校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大连医科大学组织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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