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科大学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及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注重全面发展、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并以此作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用、奖惩等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干部考核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客观公正原则;
(3)注重实绩原则;
(4)群众公认原则;
(5)廉洁务实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考核处级单位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科级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 考核方式和评价方法
第五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定期考核、任职前考核、试用期考核。
第六条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届中和届末考核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 任职前考核按《大连医科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条 试用期考核是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试用期情况所进行的考核。
第九条 评价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评分规则。考核结果采取量化记分方式,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上级领导评价占30%,同级干部评价占40%,群众评价占30%。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德)
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学以致用,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的情况;
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态度,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法制观念,执行依法办事的情况;
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行使权力,联系群众,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办实事的情况;
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襟怀坦白,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谦虚谨慎,克己奉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
(二)组织领导能力(能)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作风(勤)
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党政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
(四)工作实绩(绩)
在完成学校党委、行政下达的各项任务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是否达标,完成各项工作计划指标,推进学校各项改革措施的执行情况。重点是领导干部分管工作的绩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廉洁自律(廉)
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实施办法,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考核准备、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撰写考核材料、评定考核结果、反馈。
第十三条 考核准备。包括拟定考核实施方案、组成考核组、对考核人员进行培训等。
第十四条 召开述职会议:
处级单位主要领导代表领导班子述职,同时作个人的述职报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作本人的述职报告。根据实际情况,有的也可以进行书面述职。述职报告应根据考核内容实事求是地汇报领导班子或个人的情况,不扩大成绩,不隐瞒缺点或错误,事实清楚,简明扼要。
第十五条 民主测评包括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
民意测验应根据考核内容列出评价项目和评价档次,由参加民意测验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
民主评议由考核组主持,采取召开小型座谈会或书面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个别谈话。个别谈话要选择了解情况的人员,并注意代表性,个别谈话的范围由考核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考核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谈话范围一般包括:
(一)考核对象所在部门的同级领导干部、下一级的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审计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有关人员。
(二)考核对象所分管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代表。
(三)考核对象本人。
(四)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人员。
考核教学单位领导干部谈话范围一般包括:
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谈话范围相同外,还要包括专家教授代表以及其他教职工、民主党派人士代表。
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情况,包括优点和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干部的情况;
(二)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
第十八条 考核中了解到的考核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应向本人反馈。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时,对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的评定,应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工作实绩要进行定量分析,要把握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部、当前与长远、显绩与潜绩的关系。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第二十一条 经考核全部达到下列标准的,评价为优秀。
1、思想政治素质高;2、组织领导能力强,班子团结协调,干部精神状态好;3、密切联系群众,群众公认程度高,工作作风好;4、工作实绩突出;5、清正廉洁。
民主测评得分须在80分以上且不称职率低于10%。
第二十二条 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的,评价为称职。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2、组织领导能力较强;3、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4、工作实绩比较突出;5、能做到廉洁自律。
民主测评的得分须在70分以上且不称职率低于15%。
第二十三条 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的,应评定为基本称职。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2、组织领导能力较弱;3、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4、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民主测评的得分在60分以上且不称职率低于30%的,一般应评定为基本称职。
第二十四条 经考核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
1、思想政治方面存在突出问题;2、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3、在党政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4、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5、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较大损失;6、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民主测评得分低于60分或不称职率高于30%或考核综合排序处于末位的,经考核确有问题的,一般评为不称职。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任用、职务调整、晋级、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从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在当年被评为优秀的,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劝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按不称职处理。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视具体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处理:
(一)解聘或免去现任领导职务;(二)责令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三)降职。
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免职。
第二十九条 考核意见反馈后,党政领导班子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整改措施,并向组织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领导干部综合评价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考核中发现考核干部、被考核领导干部有违纪问题的,应建议纪委审计监察处查处。
第六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2、熟悉或了解组织人事工作;3、具有胜任考核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4、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考核组组长应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政策水平的领导干部或担任过一定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
第三十三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组负责人和考核人员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实行考核人员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被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
第三十七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七)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或情况。
(八)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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