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医科大学设备及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辽教办发[2000]66号《关于加强省属高、中等学校基本建设和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同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成立校级公开招标领导小组(详见大医字【200】132号文件)。
第三条:在学校招标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设备及物资采购招标办资产管理处。
第四条:招标办公室在学校招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将依法组织招标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或进行设备及物资采购招标活动。
第五条:一切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招标投标法》。
第二章 招标要求
第六条: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即由招标人(资产管理处下同)以招标公告的方式或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或特定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招标人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招标,均要在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招标人的单位和地址;
◆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和要求;
◆招标文件发放的办法;
◆招标人的资格;
◆公开揭标的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有任何潜在倾向性。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招标文件保留有修改或者澄清的权利。同时应取得项目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人的须知;
◆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
◆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售后服务要求、结算方式;
◆投标人应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和资格证明文件;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投标要求
第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并且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有一定的信誉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 件应当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密封,在开标时当众揭标。在此之前,投标人可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更正,也可撤回投标。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的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程序
第十三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评标要在学校招标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招标办公室组织有关技术专家、项目建设单位成立临时评标委员会,评标人不得少于5人,且为单数。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如评标委员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标结果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啊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章 中标通知办法及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三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的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以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招投标有关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严禁招、投标双方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大连医科大学
200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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