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医科大学进口免税设备管理办法
大医字(2001)63号

第一条 根据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科教用品报运进口免税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本部及各临床学院 (不含第四临床学院), 为了有利于教学和科研事业的发展而需进口的设备(或其他用品),必须严格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校本部和各临床学院(不含第四临床学院),用于教学和科研的设备(或其他用品),可以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申请免征关税。

第四条 各临床学院(不含第四临床学院)用于教学和科研的进口设备,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申请免税手续:

(一)在进口设备签署合同以前,要填写《进口免税设备登记表》(见附表),报学校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汇总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二)进口设备时若需要大连医科大学正式文件,各临床学院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学校资产管理处,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各种手续。

(三)校本部及各临床学院必须指定专人办理进口设备免税业务,并且要熟悉和掌握海关法以及关于进口设备免税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经批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不充许移作他用,更不允许转让或出售,如出现上述情况,海关将依着有关法律条例进行处理,一切法律责任由各承办单位自负。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的一切内容依着上级文件为依据,如有变化,必须执行上级文件规定。

大连医科大学
200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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