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医科大学仪器设备实验器材赔偿制度细则
为了加强对学校的仪器设备、实验器材的管理,使之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赔偿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赔偿范围。
因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造成仪器抢
备、实验器材损坏者;
人为的损坏仪器设备、实验器材者;
遗失仪器设备、实验器材者;
每当实验完毕,实验工作人员没有认真检查仪器设备、实验器材,发生损坏或丢
失情况者;或知情不报,隐匿实情者;
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擅自拆改仪器设备或挪作私用者;
由于实验室工作人员不负责任而造成仪器设备、实验器材被盗、失火、变质、受
潮等。
第二条:赔偿标准
工作中由于不慎而造成一般损坏的按以下标准赔偿。
价值在200元以下的,赔偿原值的30-50%;
价值在200元至500元的赔偿原值的200-30%;
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经调查后视情节酌情赔偿;
属第一条,第2、3项的由肇事人按原价全部赔偿或赔偿质量、型号、数量相同的实物;属第一条,第4项的其损失费由实验室人员摊付。
第三条:缴款方式及帐务处理
赔偿人从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财务处交款。过期加倍由工资中扣除或赋予其他行政措施。
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按规定赔偿损失费后,经审批方可进行销账处理。
各单位不许截留赔偿款。
大连医科大学
2001年7月16日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