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医科大学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管理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其有关通知称,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l.各附属医院根据《条例》精神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登记证”,并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认真执行。
2.分析测试中心、各教研室、科研所(室),使用的同位素及其制品(包括药盒),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许可登记证”,统一订货,由分析测试中心集中管理。
3.凡需使用同位素及其制品的部门或个人均需到资产管理处及分析测试中心备案。内容包括:实验项目、药品名称、使用量(毫居里)、使用人、废物处理办法等。
4.管理及其使用细则由分析测试中心制订,并组织实施,资产管理处配合劳动卫生部门进行定期检查。
5.凡擅自购买及使用者一律不给报帐,不允许使用,并追究个人及所在部门领导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导致事故者,依据卫生部、公安部。国家核安全局颁布实施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国家卫生管理法规 Gwf0 2——8 6)进行处罚。
大连医科大学
2001年7月16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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