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医科大学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以适应我校的教学,科研及医疗的现实和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校实验动物中心,必须依照上级试验动物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对试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依隶属关系向学校、主管处及省、市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条:实护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要设在不同区域。进行微生物学、传染病学、寄生虫学试验的动物不得进入饲育室。

第四条:实验动物所需的饲料、饮水等要符合卫生标准,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

第五条:试验动物的垫料应按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要求进行相应处理,达到清洁、干燥、无毒、无虫、无感染源。笼器具要定期进清扫、消毒。

第六条:应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定期进行预防接种c对患病死亡,的实验动物,要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做好记录。对思传染性疾病的实验动物多及时隔离治疗或销毁,对污染区进行严格消毒,并及时上报c

第七条:对和十研需要的动物,要根据科研需要提供相应级别的实验动物,并提供实验。设施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第八条:对实「验动物饲育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培训,使之具有实验动物科学专业技术知识及管理能力。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及实验工作。

第九条:教学用实验动物由教研室提出预算交主管部。系审批后方可提交实验动物中心。科研用实验动物由课题负责人向实验动物中心提交计划并预交所需动物总数50%的使用金,由实验动物中心出证,财务处负责扣款。

第十条:学校鼓励实验动物中心在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开展创收活动,其收入分配按学校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实验后的动物尸体不得随意乱丢,要按实验动物中心的规定存放,并在24小时内焚烧或进行适当处理。

第十二条:使用实验动物的部门要在专用房间或实验室内进行试验或饲育观察,不得在走廊内设置动物笼架或饲育、观察各种动物。任何有试验动物的房舍均要室内整洁、无杂物、无污染物、无蚊蝇,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第十三条:试验动物中心及使用部门均要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试验动物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本条例子公布之日起实行,1992年5月5日发《大连医学院试验动物管理条例》同时作废。

大连医科大学
1996年3月12日

大连市旅顺口区旅顺南路西段9号 邮政编码:116044
CopyRight©2008 大连医科大学资产管理处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