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医科大学化学危险品、麻醉药品安全管理条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大连医科大学化学危险品、麻醉药品安全管理条例》,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品。麻醉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二、化学危险品及麻醉药品种类,详见附表一和附表二。(以下简称上述物品)
三、凡研制和生产上述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研制和主产活动。
四、计划与采购
教学和科研所需上述物品的部门,必须认真制定申请计划,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交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采购供应事宜。资产管理处采购上述物品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五、运输与储藏
运输危险品时,必须谨慎小心,严防剧烈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
性质互相抵触的危险品,如氢气和氧气等不得同车装运。
易燃品、油脂类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装氧气容器和强氧化剂同车装运。
盛危险品的容器,事先要严格检查,不得用报废或质量不合格的容器装运。
不得随身携带危险品、毒麻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实行专人保管制度,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毒、麻品必须放置在专用铁柜内。
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存放在一起。遇水易燃的物品如过氧酸等,不能放在木架上。
库房内不许吸烟,不许放置火源。
六、领用与管理
危险、毒麻药品原则上是用多少领多少或根据工作需要领取基本需要量,使用部门不另设危险品库。
领用剧毒品如氰化物、砷化物等,必须详细写明用途、用量、申请人,教研室或研究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到库房领取。
使用毒、麻药品的实验必须具有记录,以便检查。
未经资产管理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对外出售。转让或借用危险品及毒麻药品,不许私自使用。
七、罚则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按《大连医科大学校园综合治理处罚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私自制造、配制、出售、对外转让或私自使用危险品、毒品、麻醉品的,除按原值10倍金额收回货款外,并处以100元罚款。
八、附则
附属医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条例》或《实施细则》。
本条例如有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大连医科大学
200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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