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医科大学低值品、易耗品、实验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对低值品、易耗品及实验材料(以下简称物品)的管理,防止积压和浪费,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对物品实行管理。各使用部门必须指派1~2人管理物品及帐册。
第三条:使用部门报送物品计划时必须使用标准名称、规格、型号、量、级。计划金额要控制在己到位的经费额度内,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供货。
第四条:个人和部门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不得对外转让和赠送各类物品,不得使用教学和科研经费进行商业活动。遇有丢失和损坏物品者按赔偿制度处理。
第二章 物品分类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物品,系指供教学、科研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
低值品: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分为低值耐用品和一般低值品两类。
单价在 200元至 800元以下的小型仪器为低值耐用品,实行帐、物管理。以下物品单价虽不足200元,但属民用性较强的物品仍按值耐用品管理,如:秒表、照相机、收音机、录音机、电扇。吸尘器、婴儿称、万用表、无线话筒、计算器(单价100元以上的)等。
一般低值品包括各种维修工具医用手术器械,低值仪器、仪表、数搪瓷制品、塑料制容器等。实行帐、物管理。
易耗品:包括玻璃仪器及器皿,劳动保护用品等,实行帐、物管理。
实验材料:指一次性消耗或使用后无法清点的物品。如:化学试剂、零配件等。(国家划分的一级材料目录由其他职能部门管理,故未列本办法中)。麻醉药品,化学危险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贵重金属,虽然属于材料范围,但一律实行专管专用,严格审批制度。按“化学危险品、麻醉药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计划与购置
第六条: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资金情况编制购置计划,履行审批手续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购置和供应。
第七条:急需的少量、专用物品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可以自行采购,但必须遵守校财务有关规定。
第四章 库存与在用物品管理
第八条:物品入库必须严格履行入库手续,做到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相符。
第九条:库房物品管理应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特殊管理的物品(毒麻药品。贵重金属),做到精确计量,定期检查。
第十条:低值耐用品,使用部门必须做到专人管理、帐物相符。一般低值品做到及时入帐,帐物清楚。易耗品及实验材料做到用有记录,查有依据。
第五章 帐务处理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处与校财务处对口设立一级分类帐及二级分类分户帐,进行有数量,有规格,有金额的记录。使用部门设立管理帐册。
第十二条:领用部门凭资产管理处有关人员开据的出库单办理完财务手续后到库房领取物品,当场清点,及时入帐。
第十三条:因破损或年久不能使用的物品,可填写《报废、报损单》, 经设备处批准后,注销帐目。但报废的低值耐用品、一般低值品必须退回资产管理处,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四条:责任心不强造成物品破损或丢失者,按《赔偿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大连医科大学《低值易耗品、实验材料管理条例》同时作废。
大连医科大学
2001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