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科大学关于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的规定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履行党员义务,增强党性观念,关心支持党的事业的重要表现。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组通字[1998]2号)及省、市文件精神,现对我校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做如下具体规定:
一、党费收缴
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按照工资比例交纳党费,一般应在开薪三天内亲自向本人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因故不能亲自按月交纳的,经支部同意,可委托他人代交或预交、补交,但补交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每月工资收入在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每月工资收入在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合同工、临时工及因病休减发工资的党员,都要按每月实际工资收入,参照上述比例交纳党费;
学生党员(含无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没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离退休职工党员,以离退休后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规定比例交纳党费。离退休后,被返聘或受聘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党员,要以每月的离退休费加返聘或受聘的月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出国留学、进修的党员,学成回国后经组织批准恢复组织生活的,其出国期间的党费应及时补交。
党员调整工资后补发的工资,应按2规定的比例,从补发的月份起补交党费。
预备党员应从上级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的那个月开始交纳党费。(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月份)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
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收缴工作由专人负责,放学校财务处,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
附属医院分党委、学校各总支、直属支部,负责本单位的党费收交工作,每月二十日前,将党费交校党委组织部,组织部汇总后,要于二十二日前,交校财务处,再由校财务处负责存入银行,每季度由财务处按上缴比例代交市委组织部。
附属医院分党委、学校各总支、直属支部要建立健全收交党费手续,收交党费收据要按要求填写清楚。
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检查一次党费的收支情况,向全校的党员公布并上报市委组织部。
党费支出审批手续,300元以内由组织部长批准,300元以上,由学校党委主管书记批准。
三、党费使用
党费的使用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党员教育、培训;订阅或购买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党的会议及有关的活动。
2003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