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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校园网络管理处罚条例
为确保大连医科大学校园网络的安全,规范用户的使用行为,充分发挥校园网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打击不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连医科大学校园网的宗旨是为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治安、侵犯他人权力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从事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有违道德的活动,以及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入网必须向现代教育技术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注册后,方可成为正式成员。未经批准私自入网者,一律视为违规行为。
第三条 根据资源共享原则,用户有权使用网上提供的所有开放资源,并有义务在网上提供可公开的资源。涉及国家机密和科研机密的,不得上网。
第四条 校园网设备是学校的公共财产,由现代教育技术部统一管理。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发展用户,不得擅自插接HUB,不得盗用他人的IP和帐号,不得擅自拆装和关闭交换机、设备箱、光纤、网线、HUB等设备,更不允许"黑客"行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除全额赔偿外,视情节予以处理。对有意破坏者,依法严惩。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自觉维护网络安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有义务配合有关部门的依法公务。对表现好和有突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处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永久取消入网资格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利用校园网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治安、侵犯他人权力和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的。
2、 蓄意破坏校园网络设备的。
3、 有意运用"黑客"手段攻击校园网,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4、 严重泄密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一定损失的,除全额赔偿损失、有限取消入网资格外,可并处没收非法设备和200-5000元的罚款。
1、 破坏校园网设备的。
2、 盗用他人IP或帐号的。
3、 利用"黑客"手段攻击校园网的。
4、 擅自发展用户,从事商业活动的。
5、 私自接线或乱插HUB的。
6、 在校园网络上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的与校园网络宗旨相悖的站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可分别予以警告、停网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行政记过等,也可并处100-1000元罚款。
1、 拒不履行义务,不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的。
2、 知情不报,隐瞒袒护的。
3、 恶意攻击、侮辱他人的。
4、 收看、下载和传播不健康或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情节轻微的。
5、 盗用他人IP或帐号,情节轻微的。
6、 其他有碍校园网正常运转,情节轻微的。
第九条 对屡教不改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者,永久取消其入网资格。
第三章 奖励
第十条 本着维护安全人人有责、表现突出立功受奖的原则,对自觉遵守校园网使用规定、在维护校园网安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奖金从罚款中兑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做出重大贡献的,除予以表彰和奖励外,建议有关部门记功或授予荣誉称号。
1、 配合有关部门查破网络犯罪,有突出表现的。
2、 在国家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表现突出的。
3、 为学校挽回重大损失的。
4、 管理网络,尽职尽责,成绩突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实行
大连医科大学
2007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