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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休干部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国发 {1982}62 号文件规定,干部离休条件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达到离职修养年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改为离休。
   劳人老 {1982}10 号文件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 1949 年 9 月 30 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的;建国前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 1948 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退休干部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2)工作年限满 30 年的。

 
       
  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那些方面:  
       
 

  离休干部应该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费、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修养的暂行规定》指出,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有限照顾。这是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

 
       
  怎样理解老干部的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对离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一律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