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发 {1982}62 号文件规定,干部离休条件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达到离职修养年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改为离休。
劳人老 {1982}10 号文件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 1949 年 9 月 30 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的;建国前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 1948 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