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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为了充分发挥高校的优势和特点,把我校科技力量有机地组织到为国民经济服务的主战场,持续稳定地开展重大科学研究,建立机构合理的科学研究体系,建立相对稳定又确有特色的研究机构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运行机智,促进我校的科技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组织形式

第二条 我校的科研机构分为研究所、研究室等二种形式(含横向科研机构)
第三条 科研机构根据建制氛围两类:
(一)校长领导下独立建制的研究所(室)。
(二)校长领导下的系(部、所)或教研室研究室合一建制的研究所(室)。
(三)与社会联办的科研机构。由学校和联办单位双方派人建立领导小组(理事会、董事会等)负责协议(合同)的实施和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设在校内的联办科研机构,属学校下属部门。组建形式可参照校内科研机构的组织形式。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建立

第四条 科研机构的建立应由学校统一规划,统筹安排,避免研究方向重复,力量分散,资金、设备浪费。应建立一批基础雄厚,技术先进,人才集中,方向明确的科研机构,形成自己的科研特色。
第五条 建立研究所的必要条件
(一)已开展科研工作多年,具有自己科研特色的研究室,或已承担国家及省市重大科研项目。
(二)学术带头人学术造诣较深,有严谨的科学作风。
(三)学术梯队,人员结构(含年龄、专业、层次结构等)合理。
(四)有两个以上的研究室。
(五)有稳定的科研方向。
(六)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
第六条 建立研究室的必要条件
(一)已形成稳定和具有特色的科研方向;
(二)学术带头人学术造诣较深,有严谨的科学作风;
(三)学术梯队稳定,人员结构基本合理;
(四)有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课题的能力。
第七条 建立课题组的必要条件
(一)由学术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牵头,自愿组建;
(二)研究课题通过鉴定,工作任务结束时,课题组自行解散;
(三)课题研究有重大突破和发展,具备成立研究所或研究室条件的,可按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升格。
第八条 建立联办科研机构的必要条件
有明确的长期的科研任务和条件保证,在自愿和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下,经双方协商,可共同申请联办科研机构。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凡准备建立科研机构的单位,必须提交书面的组建报告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
第十条 组建报告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内容为:
(一)组建的形式;
(二)现有基础:人员、设备、课题任务、经费等;
(三)科研方向;
(四)学术梯队的情况;
(五)编制:包括科研、教学、辅助人员;
(六)推荐研究所(室)领导。
第十一条 组建报告及发展规划由所在校(系、部)提交科技处。经过学术委员会论证,最后经校长批准,正式公布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科研机构的编制

第十二条 根据研究机构承担的科研、教学任务量确定编制人数。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的科研编制:按“大连医科大学科研编制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所组织机构
研究所设所长1人,副所长1-2人。所长负责领导全所工作,一般由学术造诣较深 ,组织能力强,作风正派的科技人员或教师担任。
第十五条 研究室的组织编制机构
设室主任1人,副主任1人,(视情况决定)一般由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有实际工作经验,作风正派的科技人员或教师担任。
第十六条 课题组的组织
课题组长一般由承担课题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课题组根据需要,以自愿为原则自由组合,各种事务均由组内人员兼任。

第六章 科研机构的职能

第十七条 面向经济建设,积极承担国家和地方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各类基金项目,发挥专长,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医药事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为我校学科建设打好基础。
第十八条 以市场为导向,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直接承担为地方或企事业服务的横向任务。
第十九条 研究所室是学校培养科技人才的重要场所,应积极承研究生或本科生的教学任务。同时,也要注意培养青年拔尖人才,把培养造就高科技人才作为重要任务加以安排。
第二十条 安排科研项目要注意社会与经济效益,争取每年有一定的创收,用以发展本所室的科研工作。

第七章 科研机构的经费与设备

第二十一条 科研机构经费的来源
(一)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的积极承担国家科技任务,承担横向委托研究,申请各类基金项目等,争取多种渠道经费支持。
(二)推广科技成果的收入,应留成一部分用作科研的再投入。
第二十二条 联办研究机构的经费
(一)联办研究机构应多出新的科技成果、尽快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将所得收益的一部分投入科研机构,作为科研的再投入。
(二)承担纵向、横向课题,扩大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 科研机构的设备
(一)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和设备的管理、使用权归该课题组所在的研究机构,所有权归学校。在课题进行期间,首先保证课题组研究试验使用。课题完成后,原课题负责人和主要成员仍可优先使用。
(二)科研机构的试验设备必须按设备处的有关规定建立帐卡,统一管理。
(三)科研机构应合理使用经费,提高投资效益,节约开支,积极创收,筹集资金增添设备,改善工作条件。

第八章 科研机构工作人员的职务聘任

第二十四条 科研机构内的科技人员主要职能是承担国家及省市重大科研任务,并兼任相应层次的教学任务,对学科建设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五条 科研机构内存在教学、科研两种编制,允许按照自己的专长,选择职务聘任条例中的相应系列。

第九章 科研所长(室主任)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所长(室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全所认真贯彻党的科研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本所(室)研究工作的长远规划,建设计划,年内实施计划,研究生培养计划等。
(二)对所(室)内的研究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就本所(室)有关的科技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报告,推动和组织全所(室)的学术活动。
(三)领导全所(室)建立正常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研究工作作风。
(四)业务上接受科技处的指导。
(五)完成校长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校级研究所(室)所长(主任)和副所长(副主任)享受与教研室主任与副主任同等的校内岗位津贴待遇。

第十章 科研机构的调整与撤消

第二十八条 要建立研究机构的评估制度,定期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对已具备一定科研方向,但确因人员不足,设备缺乏等原因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的科研机构,应及时调整,限期取得成果。
第三十条 对连续两年做不出成绩和争取不到科研经费的机构,要调整其科研方向和领导班子,直至撤消其研究机构。
第三十一条 联办的研究机构,任务已完成,任何一方未提出继续联办的建议时,在作好善后工作后,予以撤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页维护:大连医科大学科技处 更新时间:200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