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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科技开发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科技开发工作的发展,加强科技开发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激励我校广大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科技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技开发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已经成熟(或较为成熟)的科技成果的转让,应用性科技成果的联合开发,专利的申请、转让及产业化推广,知识产权的保护,科研试产品的生产与应用,横向课题的立项与管理,科技咨询以及有关为经济发展服务以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为目的的科技活动。
第三条 科技开发工作的重点是新药、新生物制品、新的诊疗技术及医疗器械等有关成果的转让及产品技术的开发,实验室阶段科技试产品的应用以及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等。
第四条 学校对应用性研究项目和有较好开发前景的研究项目在科研立项阶段将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在纵向课题的申报上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开发性研究予以重点扶持,积极鼓励广大科技人员广泛联系横向课题,采取有效措施为横向课题的研究提供保证。
第五条 凡属职务技术成果、专利的转让等开发工作由科技处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对外签定任何形式的经济合同,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经济活动。各项优秀成果的主持人和专利的发明人以及新产品的研究人员应在科技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科技处的工作,以尽快促进学校的科技成果早日转化为生产力。
第六条 对在科技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和科管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 大连医科大学科技开发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科技处。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八条 为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学校将积极为已成熟(或较为成熟)的科技成果寻找投资者,协助进行商务洽谈,积极促进其转化,学校鼓励科技成果的有偿转让,有权优先开发已经成熟的优秀的科技成果。
第九条 拟转让的科技成果指的是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对于非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有义务促进其早日转化为生产力,本着协商的原则,收取转让总金额的10%作为中介费。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订立技术转让合同,科技成果的转让方式(独占转让、独家转让、实施许可)由科技处决定。关于转让金额,有科技处与课题组有关人员协商并进行充分论证后科技处决定。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让需严格计算成本,其净收入的分配办法如下。
(一)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净收入的分配办法:学校基金31%,科研基金20%,课题发展基金7%,校长基金5%,学校科技管理费7%,课题组酬金30%。
(二)科技成果多次转化净收入分配办法(第一次转让按第一款执行):学校基金31%,科研基金32%,校长基金5%,学校科技管理费7%,课题组酬金25%。
第十二条 科研基金由科技处支配,主要用于学校科研项目的再投入(侧重于有开发前景的应用研究项目的再投入);课题发展基金由课题组支配,用于科研项目的再投入;对于课题组酬金,应以不低于50%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专利发明人,其余部分由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专利发明人支配,用于奖励有关科研人员。
第十三条 由科研基金资助的科技成果转让的收入需严格计算成本,其净收入的分配办法按第十一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学校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在项目成功投产后,学校在连续3-5年从实施该技术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6%用于奖励。
第十五条 对已签署的技术转让合同,有关的科技人员有义务积极努力工作,为合同的顺利履行创造条件,对无视学校规定,擅自将应学校归口主管部门负责签定的技术合同转移到校外或校内非授权部门,有损学校权益者,学校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专利管理

第十六条 专利的申请:
凡要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含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其发明人(或设计人)要提出申请,必须填写《大连医科大学专利申请表》,由科技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律程序负责申报。专利申报的审批权归科技处。
第十七条 对于已授权的专利,其权属关系由科技处决定。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学校所有,属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申请人所有。属职务发明的专利,科技处有权就专利的转让等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专利的申报、审批及维持等费用由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科研经费支付,无科研经费者,由学校科研基金支付,但由学校科研基金支付的专利维持费用学校至多负责3年。
第十九条 职务发明专利的奖励:职务发明专利被批准后,学校对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奖励现金1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现金500元。
第二十条 专利的转让收入的分配办法按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专利的撤消、无效或专利权属纠纷导致技术转让失败的,学校有权收回已分配到各部门或个人的奖金。

第四章 科研试产品的开发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试产品系指尚未公开、未被批准、正在开发研制中新的中药、西药、生物制品、诊疗技术及医疗器械等。
第二十三条 科研试产品开发与管理由科技处统一负责,未经科技处批准,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进行科研试产品的生产与应用。特别是正在开发研制中的新药及新生物制品的试应用必须经科技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于无视学校规定,擅自以创收为目的进行科研试产品的开发、生产或使用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外单位达成科研试产品开发协议或私自进行科研试产品的生产与有偿使用者;学校有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横向课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横向课题系指学校各院(部、系)的教研室或学校直属的研究所(室)与校外单位以联合研究协议形式所确定的科研课题。
第二十六条 申请横向课题的程序:
拟申请横向课题的科技人员提出申请,逐级报所在教研室、院(部、系)或研究室、研究所,并经开题论证后报科技处批准。填写“大连医科大学横向课题科研合作协议书”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横向课题科研合作协议书是合作各方共同完成科学研究任务的法律依据。其需各方共同遵守的约束性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合作的横向课题的名称与课题来源;
(二) 课题负责人及各方的主要参与人员;
(三) 各方在合作中应承担的研究任务及完成时间;
(四) 各方在课题完成后应享受的权益(包括参加者的名次排列、成果分享办法、奖金分配办法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等);
(五) 经费的来源与分配;
(六) 争议发生时的处理原则;
(七) 风险发生时各方应承担责任与义务;
(八) 其它。
第二十八条 以我校为主的合作研究课题必须正式开题立项,应有详细的开题报告,在充分论证后由科技处批准,在研究过程中应定期向科技处汇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对于其它形式的横向科研合作,为便于学校及时掌握与外单位科研合作情况,校内各合作单位应及时向科技处汇报。
第二十九条 合作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由科技处统一管理;使用办法如下:课题经费75%,学校科技管理费5%。课题组酬金20%。
结题后利润的分配:学校基金20%,科研基金15%,校长基金5%,学校科技管理费15%,课题组酬金45%。
第三十条 不经科技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与外单位签定任何形式的科研合作协议,私自达成的协议均属无效,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罚,并取消个人的横向课题的申报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有偿的科技服务及科技咨询等活动的创收收入按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和工作时间进行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活动者,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在执行中,若与上级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冲突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页维护:大连医科大学科技处 更新时间:2008.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