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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医科大学学术交流基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鼓励全校教师、科技人员在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同时鼓励全校各院、系举办各种层次的学术会议,丰富我校的学术氛围,提高我校在国内外学术界的知名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的范围包括:奖励被<<SCI>>及国内核心期刊收录的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论文;资助由我校承办的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资助我校教师参加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资助我校各院部系日常学术活动。

第三条 对被<<SCI>>及国内外核心期刊收录的论文的奖励。为鼓励我校教师在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凡被<<SCI>>检索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被国外核心期刊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300元,被国内核心期刊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00元。学校给予奖励的论文由学校科技处负责,每年奖励一次。原则上每年奖励前一年发表的论文(奖励金额根据学校经费情况逐年增加)。

第四条 学校鼓励我校教师积极承办国际、国内大型学术会议。对于承办会议在经费上确有困难的教师,学校将根据会议经费情况给予经费上的资助。具体管理办法:申请会议资助的教师到科技处填写“申请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并附会议经费预算表,由所在院部系主任签字后交科技处,经有关领导讨论后,确定是否资助。对于确定资助的学术会议,将由科技处从学术交流基金帐上划到会议承办者的课题帐号上。

第五条 申请参加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资助的教师,到科技处填写“出国参加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由所在院部系主任签字后交科技处,经有关领导讨论后,确定是否资助。对于确定资助的教师,将由科技处从学术交流基金帐上划到被资助者的课题帐号上。

第六条 对于各院部系组织的学术报告会,学校每次给予50-200元的资助。对于校内教师做的学术报告,时间在1.5-2.0小时,每次资助50元;对于校外教师做的学术报告,时间在1.5-2.0小时,每次资助200元。具体实施办法:由做学术报告的教师或院部系室科研秘书在学术报告会前1个月将内容报科技处组织专家审定,通过后填写“大连医科大学学术会议酬金表”,同时在学校各处宣传栏内张贴学术报告会海报,报告后交200字以内的会议总结并领取酬金。科技处根据学术活动申请表将学术活动信息在报告会前上到大连医科大学校园网上,便于全校教师及时掌握全校学术活动动态。

第七条 学校积极鼓励两院院士来我校讲学,对于各院部系邀请来我校讲学的院士,将由科技处从学术交流基金中给予1000元的经费资助,通过此方式扩大两院院士等高层次学者对我校的了解和学术上的交流,为争取重大课题打下基础。

第八条 各临床学院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九条 本条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页维护:大连医科大学科技处 更新时间:2007.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