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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医科大学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优先发展以生物技术为主要内容的高新技术研究和有自我知识产权的新药研制开发及医疗器械研究,解决预防医学、临床医学中亟待解决的关键性应用研究课题,同时也注意保持精干力量开展基础研究,强化优势学科建设。

第二条 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统一计划,全面安排,集中优势,突出重点,力求突破,优先支持科技创新,重视应用、开发性研究,以及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造,提高学校的科学研究水平。

第三条 学校科学研究的主体是研究人员、博士生和硕士研究生及实验技术人员,根据学校的教学、医疗、科研任务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科研计划,正确处理科研与教学、医疗之间的关系,使之相互依托,共同发展。

第四条 通过开展科学研究,重点扶持和培养事业心强,有发展前途的中青年科技人才,成为学术带头人;注重发挥老专家的传帮带作用,逐步形成合理的科研梯队。

第五条 发扬学术民主,鼓励不同学术思想的交流,提倡科研合作,支持在交叉领域开拓新的学科生长点,活跃学术氛围。

第二章 科研计划的分类及来源

第六条 学校的科研计划按性质分为纵向计划项目和横向计划项目,纵向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国家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制订的招标指南,科技人员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的课题;横向计划项目是指根据社会上各方面的实际需求,接受委托的研究任务。

第七条 学校的科研项目按任务来源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 纵向计划项目:
    • 国家级计划项目:
      指国家科委下达的或国家科委委托有关部门下达的攻关项目、攀登计划、高科技探索计划、星火计划及国家新药基金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指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评议,并提供经费和参与管理的计划项目;
    • 部局级计划项目:
      指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的专项计划和国家教育部设立的国家优秀骨干教师培养基金及国家教育部留学司优秀留学回人员项目;
    • 省级计划项目:
      指省科委、省教委、省卫生厅、省计生委等省级单位下达计划,并由其管理的重点科研项目;
    • 市级计划项目:
      指由市科委下达的,并由其管理的重点科研项目;
    • 校级计划项目:
      指由学校下达,科技处管理的科研扶持项目;
    • 基层计划项目:指由基础医学院、各部系、各临床学院下达的,并由其自行管理的育苗类项目。
  • 横向计划项目:
    • 技术服务项目:
      指接受社会委托,或以技术参股的形式直接加入社会经济活动运营,科研活动有合同保证的项目;
    • 科研协作项目:
      指与外单位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开放实验室进行科研协作,科技活动有合作协议的项目。

第三章 科研计划的申报

第八条 科研计划项目的申报程序:

  1. 申请指南的公布:
    由科技处根据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精神和通知要求,向各科管单位发出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及申请书。
  2. 个人申报:
    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申报指南结合自身研究特色,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交纳评议费,经各教研室或研究所室初审通过后,上报直属主管院、部系、临床学院科管部门。
  3. 系(部、所、临床学院)推荐:
    由各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初评,通过后由各部门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报科技处。
  4. 科技处审查遴选:
    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组织同行专家对所申报项目的研究目的、意义、水平、科研设计及现有条件、所需经费、预期成果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综合意见,确定上报项目。
  5. 学校统一上报:
    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经主管校长审定,由学校统一加盖公章上报材料。
  6. 横向计划项目:
    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必须由科技处或各系 (部、所、院)主管部门,同对方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签订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协议方能生效。由各系、部、院等签订的协议书须报科技处备案。科技人员不得私自以学校的名义和外单位建立协作关系。
  7. 科技处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工作规划,有权组织学科间的协作,遴选课题负责人,组织跨学科的科研队伍,申报各级重点项目、攻关项目等。对于项目申报人自由申报的相关项目,科技处有权进行协调和人员组合。

第四章 科研计划的审批

第九条 科研计划项目的审批程序:

上级部门评议终审确立后,以文件通知形式下达。学校科技处据此编制管理计划,与中标项目负责人签订科研合同书。项目负责人应将合同申报的研究内容、预期成果、资助经费、完成时间及课题组成员等情况报知所在单位确认,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人力、实验条件等基本保证。

第五章 科研项目管理及计划的编制

第十条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得自行更换。若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时,项目负责人要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解决方法,由所在单位科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审核并上报立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出国进修、学习半年以上的,必须安排有相当水平的人代理。代理人员名单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经科技处审核后书面上报立项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科技处每年须会同项目所在单位定期与不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课题组应积极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项目负责人每学期期末须将本学期项目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科技处审核。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研究周期、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科技处有权中止研究计划的执行,停止其经费使用,并视情况取消项目负责人近期申请课题的资格。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处提交全部原始材料,并写出总结报告、经费决算表报送科技处审核,成果按学校相关办法进行鉴定、评审、验收、登记、归档。对无正当理由造成所承担项目拖期或中止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系(部、所、院)、各教研室、研究所室、临床科室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的年度科研计划,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上报科管部门,汇总到科技处。

第十五条 学校的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课题计划由科技处编制,主管校长审定,报校务委员会讨论,校长审批。

第六章 科研计划的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科研工作实行二级管理,科技处主要安排国家级、部局级、省级、市级和校级计划项目以及科技处主持的横向联合项目,并对这些科研项目衽专项管理,其他项目,则根据校、系(部、所、院)二级管理的原则,由系(部、所、院)自行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科研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要经常深入实际,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随时向科技处及主管校长汇报,以求得及时解决。

第十八条 各级科研管理部门要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呈报各类报表及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在科研计划完成后应认真组织课题验收及成果鉴定工作。注意创新研究的保密工作,加强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若与上级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冲突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页维护:大连医科大学科技处 更新时间:2007.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