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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医科大学科技保密暂行规定

第一条 科学技术保密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守科技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根据国家科委制定的《科技保密规定》和省、市科委加强科技保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有科技活动的部门,要设专门人员负责科技保密,接触科技保密的教师、科技工作人员要履行义务,自觉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条 医学科学技术的保密范围

  1. 国家批准的需要保密的专利和发明;
  2. 拟申请的专利项目和尚未公开的专有技术;
  3. 处于国际先进水平,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较大的;
  4. 中医药方面的重要秘方及我国独有药品的成分及有关的工艺和技术诀窍;
  5. 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疫情、卫生调查、环境保护的数据;
  6. 待行的国内重大科技政策等。

第四条 科技档案的任何科研项目都应按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建立档案,科技保密项目一经申报,就应作为保密档案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展览等宣传工具,报道保密的科技内容。在宣传报道新成果时,不得报道其属保密技术方面的内容。宣传报道科技成果的稿件须经科技处审核。

第六条 不准将保密的科技内容用于网络共享,存于电脑中的科技保密内容应有防止被盗的保护措施。

第七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一律不接待外宾参观学习,不准照相、录像,座谈中不准透漏有关内容。

第八条 出国进修、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必须携带的科技资料、药物、样品、标本、菌毒种等以及向国外投寄科技学术论文稿件等,均不得涉及科技保密内容。

第九条 对违反保密法规和本规定,造成失泄密者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科技保密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科技处负责。

第十一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若与上级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冲突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页维护:大连医科大学科技处 更新时间:2002.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