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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校本部深化职工住房改革方案(讨论稿)

根据大连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房改的进度、职工住房现状、资金状况等实际情况,为努力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特制定我校本部深化住房改革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稳步推进职工住房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适合我校具体情况的住房制度,不断改善我校职工的住房条件。
(二)基本原则

  1. 在大连市有关房改政策指导下,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
  2. 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3. 实行“新人新政策”、“老人老办法”;
  4. 坚持男女平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基本做法

  1. 认真执行市政府在各阶段对租赁住房的调租规定。
  2. 创造条件继续进行集资建房,集资建房每名职工只能享受一次。
  3.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稳妥地实行住房分配货币补贴办法(见本文三)。
  4. 学校将保留10%左右住房面积(过去分房中的三档、四档房)作为过渡房用于在职青年职工居住,实行公寓化管理或物业管理,不向个人出售。居住过渡房的需完善手续,按规定交纳租金和抵押金,其中“新职工”最多可居住5年,超过5年的要加收租金。由学校有关部门制定办法,认真执行。
  5. 对孙家沟我校职工集中居住区,学校和各附属医院投资改造后实行物业管理。

三、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购房补贴制度

从2002年起实行住房分配货币补贴,包括执行公积金制度和建立适合我校实际情况的购房补贴制度。
(一)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认真贯彻大政发(1999)66号文件的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新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为“新职工”)由学校按其月工资总额25%、个人按其月工资15%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不享受购房补贴。对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为“老职工”)由学校和个人按月工资额各承担7%缴纳公积金。
(二)建立购房补贴制度
我校原则上执行大政发(1999)66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

  1. 购房补贴对象
    具有市内四区,即中山区、沙河口区、西岗区、甘井子区常住户口的我校在编和离退休的无房户、缺房户(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老职工购房者。
  2. 购房补贴金额标准
    每平方米基本补贴额为976元、每平方米购房工龄补贴额为9.00元。
  3. 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执行大政发(1999)66号文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上浮20%,具体如下:

    职务职称

    住房面积

    职务职称

    住房面积(平方米)

    正校级

    126

    正高

    114

    副校级

    114

    副高

    96

    正处级

    102

    中级

    84

    副处级

    96

    初级

    72

    正科级

    90

    高级技师

    90

    副科级

    84

    技师

    84

    科员级

    78

    高级工

    78

    办事员

    72

    中级工以下

    72

  4. 购房补贴项目和计算方法
    购房补贴以老职工实际购房为前提,实行购房基本补贴、购房工龄补贴。
    (1)基本补贴 基本补贴一次性到位。红军时期、抗日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均按照大政发[1999]6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红军时期离休干部按我校房改前办法解决,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一次性购房基本补贴额分别增加50%、40%;
    (2)工龄补贴 对1993年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核定购房工龄补贴。
    计算公式:
    基本补贴=976元/平方米×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工龄补贴=9元/平方米×购房工龄(1993年建立公积金前工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无房老职工的购房补贴额=基本补贴+工龄补贴
    缺房老职工的购房补贴额=(无房老职工的购房基本补贴+购房工龄补贴)×未达标差额比例
    未达标差额比例=(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补贴面积标准×100%

(三)补贴的实施办法

  1. 建立组织机构:由校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房改委员会,房改委员会负责住房改革方案的制定、审议房产科每年度购房补贴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以及轮侯排队情况报告,确定轮侯排队的入围比例。
  2. 操作程序:实行“轮侯制购房补贴”,做到量力而行,公平合理;
    (1)申请,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房产科提出购房补贴书面申请;
    (2)填写相关表格并准备有关资料;
    (3)资格审查:房产科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交房改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张榜公布;
    (4)房产科依据申请情况,测算申请补贴所需经费总额即需要总额,并根据学校财务部门当年所能提供资金作为可兑现总额,并据此提出入围补贴比例,交房改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5)如需要总额等于或小于可兑现总额,无须继续操作。如需要总额大于可兑现总额,将继续如下操作:
    ①房产科根据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将申请人按面积标准分类入档,并将申请人在划类和档内记分排队;
    ②依据入围补贴比例(各类各档入围比例基本一致)确定每档入围人选。入围者须与房产科签订协议。
    上述①、②均需张榜公布后确定。

四、补贴资金的来源、管理

(一)来源
除省给予的用于建职工住房经费、市有关部门允许提取的出售公有住房已存的转化资金外,学校每年暂提取上一年2-3%的预算外收入作为职工购房补贴款,列入学校当年财务预算。
(二)管理
1、单位购房资金由有关部门审核后,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单位补贴专户。
2、货币补贴住房以职工购房为前提,按轮侯制补贴的实施办法落实到个人。
3、购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当年的购房补贴仍有节余时,结转下一年购房补贴资金,形成滚动资金。
4、购房补贴资金由学校财务处统一运作。

五、其他及说明

  1. 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2. 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均指建筑面积
  3. 无房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本人和配偶在过去的分配住房(包括集资建房)中,没有取得公有住房(由某单位和国家投资建设的住房为公有住房);对已购公有住房的职工预将原房再售给学校,学校又同意收购的为无房职工。将我校原自管房售给外单位的职工不能视为无房职工。住部队房的我校职工,如原房部队收回的为无房户。
  4. 缺房职工:1998年12月31 日前参加工作,在过去分配住房(包括集资建房)中虽然取得了公有住房,但没有达到(包括有多处公有住房面积之和)与其职级相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未达到住房标准的住外单位房的职工,我校不考虑原房的归属和变化一律按缺房面积实行补贴。
  5. 未经学校同意将我校原自管房售给外单位的职工不能享受货币补贴。
  6. 购房范围及产权归属:市内四区具有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和上市的个人产权房(包括房改房)及其它符合规定的住房;职工自购住房的,按有关规定交纳税费后,产权归个人所有;职工所购住房的维修及管理由房屋销售单位负责;学校不负责个人购房所引起的经济纠纷。
  7. 夫妻双方和直系亲属间(父子、父女、母子、母女)合并购房者的补贴,按市房改办规定办理。
  8. 申请购房补贴已入围并被批准,但本人因故不能成功实施的,取消当年补贴资格,三年后方可申请购房补贴。
  9. 申请购房补贴要求个人购房尽量一次到位,申请购房补贴间隔相对稳定为10年,即第一次申请购房补贴兑现者将在第11年后允许第二次申请。
  10. 下列职工无资格申请购房补贴:
    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人员;
    待聘人员;
    停薪留职人员;
    校编在附属医院工作人员(享受附属医院规定);
    自费出国及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及出国定居人员。
  11. 轮侯制申请购房补贴,以补贴面积标准按行政、专业技术、技术工人三类16档分别排队。
  12. 记分:各类档内排队记分项目①任职时间(按实际聘任计);②工龄;③学历;④双职工;以上分数相同时按动迁户、无房户及年龄大顺序依次优先。
  13. 住我校自管公房的职工申请调离学校(包括合同制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在办理调转手续前,必须向学校交还原住房;住我校原自管房现已出售给个人产权房的职工申请调离学校(包括合同制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在办理调转手续前,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自费出国人员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14. 本方案为总体方案,各年度在具体实施原则上以本方案为基础再制订本年度实施办法。
  15. 未尽事宜由学校房改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16. 本方案由学校住房改革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2002年12月17日

大连旅顺南路西段9号 116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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