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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住房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大政发[1999]66号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辽政发[199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市实际情况的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我市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和辽宁省统一政策指导下,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人新房新制度、老人老房办法”;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平稳过度,综合配套。
  (三)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市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我市实际,采取深化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建立购房补贴制度相结合的办法,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化。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职工住房转向主要由个人到市场购买。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职工自购的住房,其产权归个人所有。
  (五)认真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职工个人要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不断加大改革四季度。1999年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继续分别按199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缴存公积金,力争2000年将缴存比例分别提高到8%。要继续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六)对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新人新制度。新职工自到岗的次月起,所在单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5%、个人暂按15%缴存住房公积金。
  (七)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含出售公有住房收入)可以转化为住房补贴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通过建立购房补贴制度,对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老职工,发放购房补贴(包括购房基本补贴和购房工龄补贴)。购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发放,严禁挪作他用。
  (八)购房基本补贴标准根据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工龄、职级、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年由市政府公布一次。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2500元。
  (九)购房基本补贴,根据原有建房资金转化和职工住房现状可实行轮候制,由购房家庭职工双方所在单位分别按照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计发。可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也可采取按月或者按月与一次性发放相结合等其他方式。
  (十)有条件的单位还可发放购房维修基金补贴。
  (十一)在本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实施前已离退休的职工,住房确有困难的,可按本通知规定解决,也可按照单位原住房分配办法解决。
  (十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具体办法是:市财政核拨经费(补贴)的机关、团体和定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执行《大连市机关和定额补贴事业单位住房分配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详见附件一);其他各级财政核拨经费(补贴)的机关、团体和定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比照上述方案执行;具备实施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执行《大连市企业单位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方案》(详见附件二)。各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须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各级财政和各单位要在保持原有住房建设资金不减少的前提下,做好购房补贴资金的预算,核定和划转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三)市政府对全市住房建设进行宏观调控,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购买市场价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住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高、最低家庭收入线由政府定期公布。
  (十四)廉租住房主要从腾空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并实行审批制度,租金由市政府确定。
  租住廉租住房的职工家庭收入提高后,应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实行新租金。
  (十五)调整住房的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扶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其所需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职工购房。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十六)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继续推进租金改革。在坚持逐年提高房租的同时,对住房起面积部分实行加租。经省物价局批准,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大连市1999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详见附件三)实行第四步调租,平均提租幅度为26%。同时,要做好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非在职优抚对象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待遇的家庭等新增租金的减、免工作。
  (十七)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出售的工作。售房一次性付清房款折扣率减少15个百分点,原则上2000年各项折扣全部取消。
  1998年12月31日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单位已交纳预定金购买、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发展住房金融,加强物业管理

  (十八)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健全法规,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和职工住房档案制度。稳步开放、搞活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
  (十九)扩大大体上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业务,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结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
  (二十)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制度,按《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立住房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要引入竞争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一)要进一步加强房改和资金管理机构的建设。市直有关委、办、局和大中型企业,应根据深化房改工作的需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市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把深化房改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二)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牵涉到点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必须有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职工购房补贴暂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数,暂不列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职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其应享受的购房价标准额度内,参照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政策,免缴有关税费;超出额度部分,按章缴纳税费。
  (二十三)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房改宣传,促进职工转变住房观念,保证房改方案顺利实施。
  (二十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务院国发[1998]23号、省政府辽政发[1999]1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继续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
  各县(市)、金州区、旅顺口区、金港新区(筹),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深化房改实施方案,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一:大连市机关和定额补贴事业单位住房分配制度改革试行方案

  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投资和分配机制,通过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提高机关和定额补贴事业单位职工自购住房的能力,满足职工对住房的有效需求,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1、建立职工购房发补贴的住房分配制度,将住房实物分配机制转换为个人自购与财政或单位资助相结合解决住房的新机制。
   2、将住房行政配置转换为住房市场配置。职工家庭依据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购住房,实现住房供应社会化、市场化。
   (二)改革的原则
   贯彻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合理负担及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搞好新老政策衔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

   二、改革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一)单位范围:大连市市内四区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和定额补贴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参改单位)。
   (二)个人对象:在参改单位工作、具有市内四区常住城市户口、在编和离退休的无房和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

   通过采取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建立购房补贴制度相结合的办法,逐步实行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化。职工自购的住房,其产权归个人所有。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1、参改单位必须认真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不断加大改革力度,力争到2000攫将职工莜人及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分别提高到8%。
   2、对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新人新制度。新职工自到岗的次月起,所在单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5%、个人暂按15%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建立购房补贴制度
   1、对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老职工,实行购房补贴制度。购房补贴包括购房基本补贴和购房工龄补贴。
   2、购房补贴标准
   购房补贴标准根据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工龄、职级、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年由市政府公布一次。
   (1)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2500元。
   (2)各职级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平方米):正局级105、副局级95、正处级85、副处级80、正科级75、副科级70、科员65、办事员60。
   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
   (3)购房工龄补贴是对1993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前职工的工作年限实行公积金补偿,参照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工龄折扣比例确定。
   每平方米住房每年购房工龄补贴计算公式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0。6。1999年为7。50元。
   3、老职工购房补贴的计算
   对老职工购房补贴面积已达标的不予补贴;无房和未达标的实行一资性补贴、购房工龄补贴和按月补贴。
   (1)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老职工,对其1998年底以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核定购房基本补贴;对1993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工作年限,核定购房工龄补贴;从1999年1月1日起,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2%,在其剩余的工作年限内按月计发购房补贴。其全部工作年限累计不超过32年。
   (2)无房补贴计算
   无房老职工的购房补贴额=一次性购房基本补贴额+购房工龄补贴额+剩余工作年限的月购房补贴额
   ①一次性购房基本补贴额=每平方米基本补贴额(1999年为726元)×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32年×1998年底以前的补贴工龄(最长不超过32年)
   每平方米基本补贴额(726)=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500元)÷2-每平方米职工个人负担额524元(7854元×4÷60)
   ②购房工龄补贴额=每平方米每年购房工龄补贴额(7。50元)×购房工龄(1993年建立公积金之前)×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③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购房补贴额=月工资总额×22%
   (3)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老职工(以下称缺房老职工)购房补贴计算
   缺房老职工的购房补贴,先根据其住房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差额面积确定未达标差额面积比例,然后按无房老职工购房补贴的计算办法,计算出其1998年底以前的一次性购房基本补贴额、购房工龄补贴额及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购房补贴额,再乘以其未达标的差额面积比例。即:
   缺房老职工的购房补贴额=[无房的老职工的一次性购房基本补贴额+购房工龄补贴额+剩余工作年限的月购房补贴额]×未达标差额面积比例
   未达标差额面积比例=(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职工购房补贴标准×100%
   红军埋藏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仍由原单位按原办法解决住房。
   抗日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一次性购房基本补贴额分别增加50%和40%。
   在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化的过渡时期,无房和缺房的老职工配偶单位无力补贴或补贴后达不到老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的,可由老职工单位补齐,以后逐步理顺。
   4、职工购房时,除享受购房补贴外,另依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对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内的面积,加发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补贴(以下称维修基金补贴)。其计算公式为:届时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2×8%(提取系数)×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5、单位购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单位购房补贴资金来源:由各级财政预算列支的全额拨款或定额补贴和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收入及原有购(建)住房的转化资金。
   6、购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
   (1)单位购房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会同市房改办审核后,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单位开设的单位购房补贴资金专户。职工购房时,经市房改办审批专款专用。
   (2)职工个人的购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实行管理。其中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购房基本补贴和购房工龄补贴,一次核定记帐,购房时按购房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因素重新核定予以兑现;1999年1月1日以后的月购房补贴,由单位为职工按月缴存,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3)维修基金补贴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从单位购房补贴基金户,转存入《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的维修基金帐户。
   (4)职工购房时,可向所在单位申请使用购房补贴。经单位审核、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可提取使用。款额不足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公积金政策性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
   (5)职工在市内调动的,高出单位从办理调离手续次月起,停止缴存购房补贴,并将已一次核定和缴存购房补贴情况记入职工本人住房档案。购房补贴由调入单位继续计发、缴存。职工购房补贴帐户转入调入单位。
   (6)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原工作单位从当月起停止缴存购房补贴,并将已一次核定和缴存购房补贴情况记入职工记入职工,职工购房补贴帐户暂时封存。职工重新参加工作的,由新工作单位继续向职工计发、缴存购房补贴。职工购房补贴帐户转入新工作单位。

   四、配套政策

   (一)要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并采取有效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建设成本,坚持保本微利,实行政府指导价,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职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其应享受的购房价标准额度内,参照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政策,免缴有关税费;超出额度部分,按章缴纳税费。
   (三)最低收入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房源从本单位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租金由市政府确定。

   五、纪律

   (一)职工在申请购房补贴时,须如实填写现有住房等有关情况。如有不实,经核查后,除停止其缴存购房补贴、追回已领取的购房补贴本息外,还将减发20-40%的购房补贴,情节严重的以贪污论处。
   (二)单位房改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核。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与纪检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执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务院、省政府通知和本方案规定,侵占富农、集体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附则

   (一)本方案在市直部分机关和定额补贴事业单位先行试点,而后进一步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全面试行。
   (二)本方案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三:大连市1999年度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调整原则

   在贯彻辽宁省规定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1。60元的调租要求前提下,对近20年建的公有住房结合建成年份和坐落类区,实行不同的租金标准,以体现租住好房多支付租金的原则。 

   二、调整方法

   每套公有住房的租金结合房屋的建成年份和坐落类区进行调整,重新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每套住房的月租金标准=1997年户月应收租金×本次相应的调租系数(详见附表)

   三、有关规定

   (一)凡属1997年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本次暂不调整租金。
   (二)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职工不再增加补贴,原已享受的住房补贴继续享受。
   (三)对1993年6月30日以前承租现住公有住房(限一套)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革命伤残人员和在乡复员军人、在职的特等和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享受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待遇的家庭等,按照市房改领导小组《关于1999年度公有住房提租后对部分人员实行减免照顾的通知》精神,给予减免照顾,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本次暂不调整租金。

   四、各房屋准备工作产权经营管理单位要参加由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减免业务培训,并认真做好租金调整工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工作,保证本次租金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由市房地产局负责解释。

大连旅顺南路西段9号 116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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